:::
公告 admin - 總務處 | 2020-03-31 | 點閱數: 728
  1. 學校以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停課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子女需求受雇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2. 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處置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請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3. 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